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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塔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81MA****132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91民初1428号
    案号 (2021)赣0191执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3-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无锡市塔寨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原告江西佳银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本金411000元及利息,货款411000元分期支付,于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货款10万元,2020年8月21日前支付货款10万元,2020年9月4日前支付货款10万元,2020年9月28日前支付剩余货款111000元,并一次性支付利息(利息以实际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1月28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无锡市塔寨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原告江西佳银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6258元,该款于2020年9月28日前随最后一笔货款一并支付; 三、若被告无锡市塔寨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江西佳银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告江西佳银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7857元,减半收取3928.5元,由被告无锡市塔寨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款于2020年7月31日前随第一笔货款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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