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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秀洲公(王)行罚决字[2019]5089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倍尔诺电器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5月5日至今,张某某到浙江倍尔诺电器有限公司工作,并与浙江倍尔诺电器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浙江倍尔诺电器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单位员工张某某的劳动者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也未告知员工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倍尔诺电器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一百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秀洲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直接到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禾城农村合作银行缴纳罚款或者使用支付宝扫一扫《秀洲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上面的二维码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13
    决定机关 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王店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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