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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廊处〔2020〕13108120000193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0.0294万元,罚款0.1904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9
    决定机关 廊坊市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李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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