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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家庄高宗硅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振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13048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132民初254号
    案号 (2018)冀0132执5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6
    发布日期 2018-10-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元氏县鑫山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元氏信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30631.89元以及借款逾期利息(自2016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收)。 二、被告石家庄高宗硅制品有限公司对原告元氏信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上列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06元,由二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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