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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市年年丰粮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30073****576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391民初71号
    案号 (2021)粤1391执16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8
    发布日期 2021-11-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000217602066】。惠州市大亚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1391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惠州市年年丰粮油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191358.54元给原告李红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7.50元(原告已预交)由惠州市年年丰粮油有限公司负担3628元。公告费600元由惠州市年年丰粮油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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