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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市年年丰粮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文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61875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267号
    案号 (2016)粤5281执8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12
    发布日期 2016-12-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15年11月13日尚欠87723.95元,从2015年11月14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12.07125%计)。 二、被告郭文城、陈伟胜、年年丰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年年丰粮油有限公司、汕头市年年丰油脂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71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592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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