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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吉水县八都新星粮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82270****667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802民初2299号
    案号 (2019)赣0802执9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8
    发布日期 2019-08-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蔡小红、易干新共同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18年5月8日为37276元,2018年5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2.5%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江西省吉水县八都新星粮油有限公司、王志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59元,减半收取,计318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595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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