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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金泽顺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0566****19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403民初4248号
    案号 (2019)冀0403执3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5
    发布日期 2019-06-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河北金泽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荣支行借款本息6207428.3元及利息、罚息(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依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期限自2017年8月1日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姚顺制衣有限公司、王丽君、黄晓春、王金刚、兴欢庆、张秀娥、刘峰峰、姚洪建、姚学锋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52元,由被告河北金泽顺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姚顺制衣有限公司、王丽君、黄晓春、王金刚、兴欢庆、张秀娥、刘峰峰、姚洪建、姚学锋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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