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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庄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庄文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04109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04民初3529号
    案号 (2017)苏0104执11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8
    发布日期 2017-03-1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雄国景盛石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偿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9月18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298896.60元;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 二、被告中庄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许贵勇、宋云娥、贾堃、庄秀春、庄世致、王冬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确定的被告江苏雄国景盛石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7180元,由被告江苏雄国景盛石材有限公司、中庄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许贵勇、宋云娥、贾堃、庄秀春、庄世致、王冬负担(被告江苏雄国景盛石材有限公司、中庄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许贵勇、宋云娥、贾堃、庄秀春、庄世致、王冬应负担的诉讼费已由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预交,由被告江苏雄国景盛石材有限公司、中庄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许贵勇、宋云娥、贾堃、庄秀春、庄世致、王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给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03340105904000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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