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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庄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贾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04109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玄商初字第00330号
    案号 (2015)玄执字第024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22
    发布日期 2015-12-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庄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凌谷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593554.42元及相应违约金(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京凌谷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交诉讼费37562元,由被告中庄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南京市农业银行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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