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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中山东区税罚〔2021〕53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7-07-01 至2021-03-31 增值税(设计服务)、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 2017-07-01 至2021-03-31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按期进行申报 2017-08-01 至2021-03-31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 解除非正常户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款201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8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东区税务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