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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市环罚字[2019]102号(虞)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佰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19]102号(虞)    当事人:浙江佰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9B4LU9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劳伟业    详细地址: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工业区    我局于2019年7月19日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你单位生产正常,喷漆车间喷漆作业时,喷漆房大门敞开,未形成密闭空间,导致废气未完全收集,部分废气直排外环境。经调查查实,你单位喷漆工人环保意识薄弱,贪图方便,且喷漆车间屋顶正在维修,进出人员较多,未将大门关闭,导致上述情况发生。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6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丁晓武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25
    决定机关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