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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波好泊英特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84505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0205民初1000号
    案号 (2018)浙0205执6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波江北法院
    执行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4
    发布日期 2019-0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执行人宁波好泊英特厨业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0999935.70元【其中1.编号为2013年(江北)字0240号的《小企业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为2999935.70元;2.编号为2013年(江北)字0251号的《小企业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000000元;3.编号为2013年(江北)字0268号的《小企业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000000元;4.编号为2013年(江北)字0275号的《小企业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500000元;5.编号为2013年(江北)字0348号的《小企业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000000元;6.编号为2014年(江北)字0107号的《小企业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000000元;7.编号为2014年(江北)字0212号的《小企业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500000元】,并支付截止2014年12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910703.18元以及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上述七份《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2)如果被执行人宁波好泊英特厨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有权在26530000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宁波好泊英特厨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象山滨海工业园海和路78号的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象国用(2010)第0655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象房权证东陈乡字第2010-160039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3)被执行人张利珍、杨瑞荣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数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张利珍、杨瑞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宁波好泊英特厨业有限公司追偿; (4)被执行人宁波好泊英特厨业有限公司、张利珍、杨瑞荣负担案件受理费75676.5元;执行费89310.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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