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阳自然资处字2021(4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阳城县宏源采石场退还非法占用的4.73亩(3154.58㎡)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73亩(3154.58㎡)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阳城县宏源采石场非法占用的1.53亩(1021.8㎡)耕地按照30元/㎡处以罚款30654元、1.59亩(1060.29㎡)林地按照20元/㎡处以罚款21205.8元、0.42亩(280.64㎡)其他农用地按照20元/㎡处以罚款5612.8元、0.49亩(328.42㎡)未利用地按照10元/㎡处以罚款3284.2元,0.70亩(463.43㎡)建设用地按照10元/㎡处以罚款4634.3元,共计罚款65391.1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2
    决定机关 晋城市阳城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