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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9154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23民初2720号
    案号 (2021)皖0123执9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日期 2021-05-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曹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6万元及利罚息(以19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937‰,自2018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28日;按月利率8.9055‰,自2019年6月2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合肥东炀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费加罗婚纱摄影有限公司、陆建萍、刘剑平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64.5元,公告费800元,由曹旭、合肥东炀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费加罗婚纱摄影有限公司、陆建萍、刘剑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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