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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14****51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11民初1571号
    案号 (2019)皖0111执7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2
    发布日期 2019-06-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安徽众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绿色港湾商铺租赁合同书》于2016年12月2日解除; 二、被告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众安实业有限公司租金812978.47元、违约金389553.88元及此后的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以812978.47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三、被告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众安实业有限公司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房屋腾退之日止的占用使用费(自2016年12月3日至2017年6月16日,按月租金91655元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6月17日至房屋腾退之日止,按月租金119151.5元的标准计算); 四、被告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众安实业有限公司代垫的水电费40939.27元、物业管理费306242.01元; 五、驳回原告安徽众安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10元,由被告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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