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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9154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03民初5004号
    案号 (2018)皖0103执16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2
    发布日期 2018-11-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旭、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褚衍惠借款本金16021038元并支付利息1171683元(暂计算至2013年9月30日,之后的利息自2013年10月1日起以1602103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褚衍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3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380元,由原告褚衍惠负担20380元,由被告曹旭、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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