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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洛阳驰浩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30608****26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306民初737号
    案号 (2020)豫0306执1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4
    发布日期 2020-08-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洛阳兆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99.5万元; 二、被告洛阳兆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的利息(2016年5月20 日至2018年5月20日以90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9‰计算,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6月22日以90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3.5‰计算,2018年6月2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899.5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3.5‰计算;扣除已付利息65424.94元); 三、被告赵学习、张海军、张松燕、洛阳驰浩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赵学习、张海军、张松燕、洛阳驰浩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兆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671元,减半收取为44835.5元,由被告洛阳兆润贸易有限公司、赵学习、张海军、张松燕、洛阳驰浩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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