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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0071****502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302民初1929号
    案号 (2021)皖0302执1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4-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余小枫302640元,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次性予以解决;二、案件受理费5796元,减半收取2898元,由原告余小枫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5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皖0302民初1929号原告:余小枫,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万达悦府A11号楼2单元1208室,身份证号3303821982****3616。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亭,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四路师范府邸东门一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1726502Y(1-1)。法定代表人:冯光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开广,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余小枫与被告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告系本市电器料供应商,2016年4月以来,应被告要求,一直为其提供各种类电器材料,累计欠货款369742.2元,每年均不予结算偿付,其间,经原告催要,先后偿付7万元,尚欠299742.2元,虽经反复商求讨要,其亦多次承诺,然无果。现原告有限资金被其长期拖欠,已难以周转,靠亲朋6有息借贷维持经营,十分艰难。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付供货款299742.2元,月息按1.5%,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时止,利随本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余小枫302640元,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次性予以解决;二、案件受理费5796元,减半收取2898元,由原告余小枫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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