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30071****502Y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303民初3408号 |
| 案号 | (2020)皖0302执79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借款本金639万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45621.27元(复利、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9月16日,2018年9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复利、罚息按1801201728023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违约金3195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律师费损失2050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达炜商贸有限公司、冯光明、刘丽芳对上述第一、二、三款项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8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787元,减半收取29893.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4893.5元,由被告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达炜商贸有限公司、冯光明、刘丽芳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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