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30071****502Y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302执205号 |
| 案号 | (2020)皖0302执恢17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冯光明、刘丽芳、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冯旭、孙志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1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冯光明、刘丽芳、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冯旭、孙志新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保全费5000元,于2018年4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0万元;三、被告冯光明、刘丽芳、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冯旭、孙志新于2017年11月起每月20日之前以未付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支付原告当月利息直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四、如被告冯光明、刘丽芳、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冯旭、孙志新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原告有权就被告冯光明、刘丽芳、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冯旭、孙志新就未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五、案件受理费41200元,减半收取20600元,由被告冯光明、刘丽芳、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冯旭、孙志新共同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7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皖0302民初2070号原告:张晨,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曲江路100弄7号101室,身份证号3403031963****0433。被告:冯光明,男,195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凤阳东路383号13栋3单元1号,身份证号码340302********081X。被告:刘丽芳,女,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0303********0624。被告: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四路师范府邸东门一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1726502Y。法定代表人:冯光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冯旭,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凤阳东路383号13栋3单元1号,身8份证号340302********0832。被告:孙志新,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凤阳东路383号13栋3单元1号,身份证号340302********021X。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晨与被告冯光明、刘丽芳、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冯旭、孙志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冯光明、刘丽芳于2016年8月29日向原告借款490万元整,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9月2日,被告冯光明于2017年1月10日还款50万元整,于2017年4月11日还款7万元整,于2017年4月12日还款3万元整,被告冯光明、刘丽尚欠原告430万元整,至今未还,期间被告未按时支付利息。原告多次找被告冯光明、刘丽芳偿还,两被告一直拒绝偿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导致原告资金周转困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被告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冯旭、孙志新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现根据《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冯光明、刘丽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10万;被告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冯旭、孙志新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冯光明、刘丽芳、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冯旭、孙志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10万元及利息(按9月息2%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冯光明、刘丽芳、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冯旭、孙志新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保全费5000元,于2018年4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0万元;三、被告冯光明、刘丽芳、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冯旭、孙志新于2017年11月起每月20日之前以未付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支付原告当月利息直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四、如被告冯光明、刘丽芳、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冯旭、孙志新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原告有权就被告冯光明、刘丽芳、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冯旭、孙志新就未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五、案件受理费41200元,减半收取20600元,由被告冯光明、刘丽芳、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冯旭、孙志新共同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