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30071****502Y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321民初2641号 |
| 案号 | (2020)皖0321执219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0万元及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13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2日至2017年12月21日按照年利率8.439%计算,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9707%计算;以8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5月4日按照年利率8.0475%计算,自2018年5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46175%计算)。二、被告冯光明、冯开广、冯旭对被告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丽芳对被告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932元,减半收取82966元,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87966元,由被告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冯光明、冯开广、冯旭、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9720元;由被告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冯光明、冯开广、冯旭、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丽芳负担382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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