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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衢江卫传罚[2020]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严格落实紧急应对措施,存在工作人员未佩戴口罩、未对进入超市顾客进行“测温+亮码”管理【处罚的依据】《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六十条【处罚的种类】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00元【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衢州市衢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农商银行窗口,地址衢州市衢江区府前路6号衢江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账号:201000013255848000001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04
    决定机关 衢州市衢江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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