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85407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最高法民终302号 |
案号 | (2021)晋71执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日期 | 2021-11-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 晋民再71号民事判决;二、维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屈全大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冯明借款本金3亿元,并就上述借款中的2亿元自2012年4月19日始,6000万元自2012年4月28日始,4000万元自2012年5月15日始,按双方年利率22%的约定,向冯明支付相应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屈全大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冯明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自2013奶奶4月19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冯明支付相应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三、变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屈全大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冯明借款5700万元,并自2010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冯明支付相应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扣除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屈全大已经支付的1100万元利息)”;四、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屈全大与冯明于2010年确认的4.57亿元中涉及车安奎4亿元部分发回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五、驳回冯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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