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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国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85407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晋商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5)吕执字第000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26
    发布日期 2015-11-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双方确认,宏盛聚德公司、宏盛能源公司向穆彦清支付的款项总额为人民币二千万元。二、鉴于宏盛聚德公司、宏盛能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穆彦清同意宏盛聚德公司、宏盛能源公司分期支付上述款项,具体付款期限和金额如下:1、宏盛聚德公司、宏盛能源公司在2014年5月10日前支付穆彦清人民币二百万元,自宏盛聚德公司、宏盛能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一个月内,宏盛聚德公司、宏盛能源公司再支付穆彦清人民币三百万元。2、余款一千五百万元,宏盛聚德公司、宏盛能源公司应在2015年4月30日前付清。3、如果宏盛聚德公司、宏盛能源公司任何一期付款发生违约,则宏盛聚德公司、宏盛能源公司应当在二千万元的基础上另行支付穆彦清五百万元违约金。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三十四万五千九百元,由宏盛聚德公司、宏盛能源公司承担一十七万元,其余受理费由穆彦清承担。宏盛聚德公司、宏盛能源公司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与第一期付款的同时支付给穆彦清。四、本协议如约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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