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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林未名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井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98149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0103民初4711号
    案号 (2018)黑0103执33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11
    发布日期 2018-12-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吉林未名种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黑龙江国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债务承接三方协议书》项下欠款3885862.5元; 二、被告吉林未名种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黑龙江国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9日《债务承接三方协议书》及《<债务承接三方协议书>之补充协议》项下欠款2445938元; 三、被告吉林未名种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黑龙江国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存放种子出库的四方协议书》项下欠款282800元; 四、被告吉林未名种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黑龙江国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3月18日借用利民33玉米种子欠款388222.13元; 五、驳回原告黑龙江国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本院案件受理费63492元,由被告负担6082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26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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