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恒颖超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70067****640F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784民初166号 |
| 案号 | (2021)粤0784执257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6-11 |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恒颖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中浩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496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应以欠款金额2927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0年8月1日起计至2020年8月28日止;以欠款金额4967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0年8月29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门市中浩精密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1.63元、财产保全费525.30元,诉讼费合共1056.93元(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北恒颖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江门市中浩精密电子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1056.9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湖北恒颖超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056.9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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