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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恒颖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70067****640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06民初36758号
    案号 (2021)粤0306执71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9
    发布日期 2021-09-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18607104】。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湖北恒颖超科技有限公司尚欠货款355458.7元,被告承诺分六期支付上述调解款项,即第一期于2021年2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100000元, 第一期于2021年2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100000元,第二期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50000元, 第三期于2021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50000元,第四期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50000元, 第五期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50000元,第六期于2021年7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55458.7元以及诉讼费6787元、保全费2349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 深圳市华之果电子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新城支行,账号753668135716); 二、如被告湖北恒颖超科技有限公司累计支付金额达150000元,原告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三、如被告湖北恒颖超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或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何一期支付义务,则原告除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支付义务外,还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本协议中原告为达成调解而放弃的逾期利息(以尚欠的货款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全部款项后,双方在本案权利义务终结。 案件受理费6787元,保全费2349元,由被告在2021年7月31日之前在支付第六笔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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