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12279****264L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14民初2906号
    案号 (2019)苏0114执13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06
    发布日期 2019-07-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澹偿还借款本金950万元及利息(以9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澹支付律师代理费用36万元;三、被告林积銮、王顺金、安康市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金澹有权对被告世纪亿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平市南福路31号(盛世御品)裙楼-3层1号(房产证号为南国用2015第002704号/201410089)、-3层2号(房产证号为南国用2015第002711号/201410090)、-3层5号(房产证号为南国用2015第002707号/201410093)、-3层15号(房产证号为南国用2015第002706号/201410103)车库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确定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用36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原告金澹有权就被告林玲提供的抵押物南平市南福路22号(亿发建材装潢材料市场)20幢1层2号、3号、5号、6号(房产证号为南国用2009号第01214号/200901156),1层12号、13号(房产证号为南国用2009号第01213号/200901157)商品房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用36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8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6120元,由被告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林积銮、王顺金、安康市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世纪亿发集团有限公司、林玲连带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