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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宝威域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8****37XD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东一法南民二初字第777号
    案号 (2019)粤1971执恢7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25
    发布日期 2019-08-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宝威域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款项7241750元及违约金(以870785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宝威域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00元; 三、被告陈振飞对被告深圳市宝威域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6930.3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1930.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宝威域电子有限公司、被告陈振飞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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