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信丰大顺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72277****737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22民初874号 |
案号 | (2020)赣0722执181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肖祖权与被告信丰大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签订的《购房意向书》无效; 二、被告信丰大顺实业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肖祖权购房款157992元并承担利息,自2017年8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肖祖权的其他诉讼请求。 (信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号:1、用户名:信丰县人民法院;2、账号:14035101040011947;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信丰县支行营业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40元,由被告信丰大顺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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