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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洪武集团凤阳县三江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潘洪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49689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熟梅民初字第00304号
    案号 (2016)苏0581执30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0
    发布日期 2016-11-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周琴男、陈云华、陈莉新、陈健因周玉英交通事故致死造成的各项损失计人民币5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8579)。 二、被告葛长华赔偿原告周琴男、陈云华、陈莉新、陈健因周玉英交通事故致死造成的各项损失计人民币229468.17元,扣除已支付的40000元,余款189468.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8579)。 三、被告洪武集团凤阳县三江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葛长华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7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2695元,由原告周琴男、陈云华、陈莉新、陈健负担101元,被告葛长华、洪武集团凤阳县三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594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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