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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中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东卫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08342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212民初4385号
    案号 (2017)鲁0212执11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9
    发布日期 2017-11-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中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桑自源、李红梅借款本金200000元。 二、被告青岛中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桑自源、李红梅借款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9日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照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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