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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中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东卫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21279****260P
    执行依据文号 青崂劳人仲案字[2016]第678号
    案号 (2017)鲁0212执6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8
    发布日期 2017-06-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青岛中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朱晓华2014年9月至2016年4月29日的工资114196元。 二、被申请人青岛中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朱晓华2015年的交通补贴1008元、2016年交通补贴336元、2015年洗衣补贴756元、2016年洗衣补贴252元。 三、被申请人青岛中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朱晓华2015年防暑降温费440元、2015年取暖费120元。 四、被申请人青岛中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朱晓华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089.66元。 五、被申请人青岛中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朱晓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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