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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宝星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00023****207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04民初9411号
    案号 (2020)粤0104执182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1
    发布日期 2020-12-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郑洲永对被告广东宝星实业有限公司享有债权本金11304000元及该款利息[其中本金1280000元从2011年12月14日起,本金600000元从2012年1月11日起,本金800000元从2012年2月14日起,本金2000000元从2012年2月21日起,本金250000元从2012年3月27日起,本金1800000元从2012年3月30日起,本金1200000元从2012年4月1日起,本金400000元从2012年4月18日起,本金300000元从2012年4月27日起,本金300000元从2012年5月4日起,本金200000元从2012年5月25日起,本金50000元从2012年6月4日起,本金50000元从2012年6月12日起,本金56000元(港币折合)从2012年6月15日起,本金200000元从2012年6月21日起,本金70000元从2012年7月20日起,本金20000元从2012年8月10日起,均按月息2%标准计至2018年6月29日止;本金1728000元从2012年3月21日起按月息2%标准计至2018年6月29日止]。 二、驳回原告郑洲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85086.30元,由被告广东宝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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