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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鼎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1875****18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渝0118民初9603号
    案号 (2019)渝0118执1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8
    发布日期 2019-10-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勇返还原告代素碧出借款1300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完清。如黄勇在2018年9月30日前返还完毕所有欠款则不再计算利息。若未在2018年9月30日前返还完毕所有欠款则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按年利率24%以实际未返还的借款为基数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 二、被告重庆伟豪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昌州茧丝绸有限 公司、重庆鼎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及利息,被告重庆津中湖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对其中500万元借款,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支付款项后有权向债务人黄勇追偿; 三、原告代素碧对被告重庆伟豪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其在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1500万元债权、在2012年11月24日该公司出借给成都华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000万元借款及利息,代素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代素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 800元,由原告代素碧承担1800元,由被告黄勇承担110 000元(此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作退还,由被告黄勇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代素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黄勇承担。以上由被告重庆伟豪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昌州茧丝绸有限公司、重庆鼎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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