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成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76****960G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民终2065号 |
| 案号 | (2021)粤1972执31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东莞市成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宏科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6717.51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成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宏科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66717.51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东宏科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东莞市成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864元,由被告东莞市成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191元,由原告广东宏科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7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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