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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成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76****960G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民终8756号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粤1971执136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5
    发布日期 2019-08-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195629423】。被告陈永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欠款本金278650元及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6年4月8日止,利息(含复利)2213.52元、滞纳金7301.49元,后续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止);被告潘志成、东莞市成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永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本案受理费5838.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负担278.02元,由被告陈永祺、潘志成、东莞市成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560.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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