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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成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76****960G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824号
    案号 (2018)粤1972执恢7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6
    发布日期 2019-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主张被告成隆公司欠工程款945502.59元,被告成隆公司主张只欠745502.59元。经协商,双方同意由被告成隆公司偿还745502.59元了结本案纠纷;二、被告成隆公司同意分十五期支付上述款项,其中从2016年6月到2017年7月共十四期,每期支付人民币50000元,于每月20日前支付;第十五期款项45502.49元,于2017年8月20日前支付;三、双方确认付款方式为汇入到原告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户名为旷昌华,帐号为6228490608002345575,开户行为农业银行东莞阳光支行);四、被告成隆公司如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所有款项,原告同意放弃诉请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7892元。双方的案涉装修装饰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就此终止,本案就此全部了结;五、如被告成隆公司累计有两期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或是有一期延期支付超过30日,则应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剩余未付之款项,并以该未付之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从2016年5月23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7892元。原告有权就未付款项的本息和诉讼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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