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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南宁绿园北林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肖文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12256****007E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桂0103民初13646号
    案号 (2020)桂0122执12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4
    发布日期 2020-10-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南宁绿园北林木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 二、被告广西南宁绿园北林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计算方式:截止2016年10月10日尚欠利息400000元,之后以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其中从2016年10月11日起按月利率1.45%计算至2016年12月30日止;从2016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肖文飞对被告广西南宁绿园北林木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肖文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南宁绿园北林木有限公司追偿; 四、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肖哲名下坐落于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39号22栋1单元5层9号的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号:邕房他证字第542336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南宁绿园北林木业有限公司抵押的在编号为武工商抵登字(2015)第15079号的《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机械设备,有权以该些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些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肖文飞持有在编号为(武鸣)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81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股权,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七、驳回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各项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420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广西南宁绿园北林木业有限公司、肖文飞共同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南宁绿园北林木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 二、被告广西南宁绿园北林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计算方式:截止2016年10月10日尚欠利息400000元,之后以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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