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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21﹞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于2021年3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酒店污水处理站和天玺湾污水处理站排口采样监测,监测数据显示:酒店污水处理站排口和天玺湾污水处理站排口的磷酸盐数据分别为0.8MG/L、2.33MG/L,上述数据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规定的一级标准限值。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1
    决定机关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