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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20﹞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于2020年3月25日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单位酒店污水处理站和天玺湾污水处理站排口采样监测,监测数据显示:天玺湾污水处理站排口氨氮数据为44.0mg/L,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规定的一级标准限值。该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1
    决定机关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