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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2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9月4日分别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单位四个污水处理站排口采样监测,监测数据显示:天玺湾污水处理站排口磷酸盐数据为1.61mg/L;酒店污水处理站排口氨氮数据为16.6mg/L,磷酸盐数据为1.64mg/L;玲珑美墅污水处理站排口氨氮数据为17.2mg/L,磷酸盐数据为3.26mg/L。上述数据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规定的一级标准限值。该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柒拾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01
    决定机关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