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2020﹞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9月4日分别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单位四个污水处理站排口采样监测,监测数据显示:天玺湾污水处理站排口磷酸盐数据为1.61mg/L;酒店污水处理站排口氨氮数据为16.6mg/L,磷酸盐数据为1.64mg/L;玲珑美墅污水处理站排口氨氮数据为17.2mg/L,磷酸盐数据为3.26mg/L。上述数据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规定的一级标准限值。该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柒拾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01 |
决定机关 |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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