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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漳市监管永处[202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24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3
    决定机关 永福市场监督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