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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豫周交执罚(2021)第[6000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3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14
    决定机关 周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 张开胜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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