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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卫公罚[2021]31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参考《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环境卫生类4.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违法程度较轻的,涉及1种用品用具的,一般情形,警告,罚款6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决定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8
    决定机关 杭州市下城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