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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871****39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209民初3763号
    案号 (2019)冀02执197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9
    发布日期 2020-0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俊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下列款项:第四期未付租金13436395.7元及该笔租金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第五期租金28148503.32元及该笔租金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第六期租金28148503.32元及该笔租金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第一项中的债务以50000000元为限与被告李俊文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被告李俊文及被告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0元。 四、驳回原告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756元,减半收取计194878元,由被告李俊文及被告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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