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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09333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桂0127执389号
    案号 (2019)桂0127执恢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横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1
    发布日期 2020-03-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西巨东食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借款本金65801445.80元并支付该借款的利息(截止2016年1月26日,利息为7255194.61元;从2016年1月27日起,利息按照编号(横)农银固基借字45101200900004765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编号45045008002275、450120108001633、450120108001176、450120090000009《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计至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二、被告广西巨东食品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横县六景工业园区纬二路和纬四路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横国用(2009)第00010429号、横国用(2009)第00010430号、横国用(2007)第0006631号]以及位于横县六景工业园区纬二路和纬四路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横房权证六景字第2013004398、横房权证六景字第2013004399、横房权证六景字第2013004400、横房权证六景字第2013004401、横房权证六景字第2013004402号]、对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有权就上述抵押房地产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巨东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权向被告广西巨东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3782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3221元,由被告广西巨东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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