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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德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871****39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513民初502
    案号 (2018)粤0513执2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4
    发布日期 2018-07-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汕头金税科技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6963621.25元及利息(从2014年3月28日至2015年3月4日止,计算基数为1900万元;从2015年3月5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计算基数为16963621.25元,均按年利率10.557%计算,但应扣除已收取的利息863621.25元)、罚息和复息(从2015年3月2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罚息以尚欠本金为计息基数,复息以尚欠利息为计息基数;罚息和复息均按借款借据载明的年利率10.577%加收50%的利率计付);二、被告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树新、周庆玲、华光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案件受理费123580元,由被告汕头金税科技有限公司、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树新、周庆玲、华关文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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