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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德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09333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08民初16430号
    案号 (2018)京0108执8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1
    发布日期 2018-02-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李友申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期间拖欠的业务提成1581761元; 二、被告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友申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期间拖欠的奖金提成94946元; 三、驳回原告李友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84元,由李友申负担7264元,已交纳;由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68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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